香港離婚協議書

什麼是離婚協議書?

在本港,離婚協議書就是一份在雙方於解除婚姻狀況之前與另一方商討,並達成一致的共識後草擬的協議書。此離婚協議書有助於避免日後在雙方分開後,涉及過多的矛盾與爭議。

隨著本港夫婦離異的個案數目不斷飆升,離婚協議書已不再是一份可以簡簡單單就草擬完成的文件,如果未有周詳的草擬,雙方少不免會惹來或多或少的爭議,彼此不但未能同偕白首,更有可能成為一輩子的敵人。

香港離婚協議書內容及細節

離婚協議書真正的用處,是可以就雙方意願下即時向法庭正式入稟申辦解除婚姻關係的重要法律文件。由於處理離異個案的過程瑣碎及繁複,遞交離婚協議書只是申辦過程的第一步,以下會簡單地解說有關離婚協議書上的內容及細節。

提交離婚協議書內容主要陳述您的婚姻狀況,以及提出解除婚姻關係的要求,並且正式啟動整個申辦過程。至於香港離婚協議書主要核心內容是什麼?離婚協議書基本上主要包括以下4個核心內容:

1. 解除婚姻的理由:

《婚姻訴訟條例》 第179章列明,在本港婚姻終結的唯一接納理由為「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並需要透過五項事實的其中一項來加以證明。 此外,申辦離異者必需符合本港法院所管轄的條件。 

婚姻終結的條件有以下5項事實,僅需符合以下其中一項事實即可成立:

事實

簡要

通姦

伴侶與人通姦,無法繼續一起生活

不合理行為

伴侶行為不符合理期望而無法一起生活

分居一年

在提出離異呈請前已分居連續一年(需伴侶簽字同意)

分居兩年

在提出離異呈請前已分居連續兩年(無需配偶同意)

遭遺棄一年

被伴侶遺棄連續一年以上

2. 雙方個人資料:

任意一方須要提供申辦人及其配偶的個人資料如:

  • 申辦人及伴侶的雙方的姓名;
  • 申辦人及伴侶雙方的身份證明文件;
  • 申辦人及伴侶雙方曾共同居住地址;
  • 申辦人及伴侶雙方的現時居住地址;
  • 申辦人及伴侶雙方的現時職業;
  • 申辦人及配偶的資產狀態



子女資料:

  • 每一位子女姓名;
  • 每一位子女出生日期;
  • 每一位子女現在的主要照顧者資料

3. 要求輔助金與權利:

資產分配,包括:物業、儲蓄、投資等進行合理分配:

雙方在有效婚姻期間所累積的所有資產包括物業、股票、存款、退休金、公司權益等的分配比率。基於「公平分配原則」,資產分配並非必然的50:50平均分配。

離婚協議書中應盡可能的詳細列出所有需要分割的資產清單及雙方商討清楚而具體的分割方案如:物業歸誰、獲得多少現金補償、聯名戶口存款的處理

贍養金額的經濟支援:

指其中一方有責任因對方有經濟困難已向另一方提供經濟支援。由法庭決定是否需要支付贍養金額、所需數目及期限的因素,包括:

  • 雙方的經濟收入狀況、資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 雙方的生活財務需要;
  • 分開前的家庭生活水平;
  • 婚姻持續期及年齡;
  • 身體上或精神上的殘疾;
  • 雙方為家庭所作出過的貢獻;
  • 離異後喪失的利益

離婚協議書中亦應該明確列明支付贍養金額多少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例如,只支付到對方再婚或同居為止。

4. 撫養及管養權與:

  • 管養權:為子女作出重要決策的權利。通常由雙方共同擁有,以確保父母雙方都能參與子女的成長決策。
  • 撫養權:指子女日常與誰同住。通常會授予其中一方,另一方則享有探視權。
  • 子女供養費:負責支付供養費的一方,需定期向撫養子女的一方支付一筆款項,以負擔子女的日常生活、教育、醫療等開支。

達成共識並簽署,離婚協議書會成法院命令

在香港離婚協議書不單是一份協議,更是一份描述雙方意願的重要法律文件,更是一份雙方決定分居後自願安排子女的贍養金額、探視權及管養權等進行明確的安排,另外就資產分配等所有相關事宜能夠達成共識,所簽下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

當雙方成功達成共識並簽署該離婚協議書並向法庭申辦後,該內容並會轉化為強制執行的法院命令。

草議香港離婚協議書的一些注意事項

重點注意離婚協議書並不是正式官方文件,但簽署後確實有影響後續需要填寫表格,由於該文件是白紙黑字所列明,更能夠避免未來的爭議,防止另一方的反悔。若果能夠簽署一份詳細而清晰的離婚協議書,絕對能為將來離異的時候有一個更好的保障。有以下數項事情是需要注意的:

其中之一,是不要隱瞞或者虛報資產的數目,應該要作全面的披露,否則會致所簽下的離婚協議書是沒有效用的,並有可能會被控藐視法庭的罪名。為免在有關協議出現波折,甚至有可能惹上官非,所以必須要坦誠報出自己的全部資產,以有真正公平的處理;另外既然這協議乃涉及法律事項,最好要尋求獨立、專業的法律意見,夫婦雙方都要找這類專業人士幫忙,就是要讓當事人能夠完完全全明白有關離婚協議書上的條款細節,還有相關的法律責任,這才能夠避免其中一方(或雙方)在一時衝動、或受壓逼的情況下簽署不公平的協議,事實上在得到獨立法律意見下簽署的協議,在法庭才會得到較高的認受性,而且對雙方也有保障;此外在法律考慮方面,當中有著不少細節也要留意,如未來經濟方面的變化便是重要一環,在香港離婚協議書中也需要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因為通脹問題,協議內有一些內容,例如子女的供養費等,就可能會因通脹,又或者夫婦雙方的經濟狀況出現變化,而有需要進行覆核和更改。

除了經濟一環外,在離婚協議書的整體內容撰寫方面,都要明確具體,不可以寫下一些意思模糊不清的字眼,例如關於子女的探視權方面,必須清楚寫下各項細節,例如每隔多久,以及每次探視子女的時間為多少等,是不能含糊交代,否則這只會導致更多方面的爭拗。又因為上述原因,有當事人會自行在網絡下載一些離婚協議書的範本「搬字過紙」般填了便算,但這樣的做法絕對不適宜,始終夫婦的分離,當中涉及資產、子女養育等相當重要的問題,因此當事人應找熟悉本港家事法的專業人士來處理,他們會因應各當事人的不同情況,制定一套最合適的方案。

法庭的最終把關權

儘管離婚協議書中已製訂相關的約定,但本港家事法庭對子女的事宜仍擁有最終的監督和裁決權。法庭有責任確保雙方的行動與協議內容相符,尤其是子女的安排和財政比較弱勢一方的贍養金額,並堅持公平及符合法律精神的原則。如果法庭認為協議內容有機會嚴重損害子女或某一方合法權益,有權拒絕接納該協議,並作出自認為最合適的命令。

在2012年的B v. B案中,儘管雙方已同意及簽署了離婚協議書,但法庭在了解後認為其中關於贍養金額的條款嚴重不足,最終拒絕接納原有的並作出了新的贍養金額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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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從意義上及實際上也是法律藍圖,它代表著昔日的情感,也規劃著分開後的雙方及子女的未來秩序。基於本港的法律框架下,一份經過深思熟慮、在法律專業人士指導下擬定的協議,不僅是對過往的自己的一個交代,更是對將來生活穩定的保障。香港離婚協議書仍代表著雙方儘管未能在關係中達成共識,但最後仍以理性和負責任的態度,處理好過去,並為彼此和雙方的子女,作為重新出發的一個開端。好好利用時間及專業意見下製定的離婚協議書,絕對是一個豐厚回報的投資。理解離婚協議書的重要性及謹慎地對待入面每一條條款,至少是對自己及過去的一種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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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協議書 - 常見問題:

香港離婚協議書乃是雙方於正式解除婚姻關係前,先作商討、協定,達成共識後而草擬的一份協議。有了這樣的安排,可避免日後當雙方正式分開後,會涉及繁多的爭議。可以說,在處理終止婚姻關係的過程是頗繁複,而遞交離婚協議書就是有關過程的第一步。

顧名思義,關於分居之協議,就是用於夫婦分居期間,以規範臨時資產的分配,還有贍養之數目安排,這情況是無需終止婚姻的;至於離婚協議書,則特別針對婚姻終止後的有關永久安排,這會經由法庭審批,以及需與婚姻終止的呈請一起提交。至於是計劃分居後再正式終止婚姻,則可先簽下分居協議,以作為日後正式離異之協議的基礎。

撰寫離婚協議書,會有很多細節需要考量,當中需要滿足到本港《婚姻訴訟條例》中有關離婚協議書之法律要求:首先一切要以公平為原則,即資產分配方面,要按雙方的經濟狀況,婚姻貢獻和未來的需求來定下一切,當法庭在審理時若有要求的話,或會需要當事人提交財務報表來評估其公平性。

除上述一項外,如當事人有子女的話,在離婚協議書內容上,當然也要詳細交代子女的福祉,包括他們的生活、教育,以及醫療等;另協議的內容必須出自雙方的自願性,要確保雙方都是沒有受威脅、或被欺騙的情況下而簽署有關協議,如察覺有關內容不合理等,法庭或有可能要求當時人出庭作確認,以肯定其屬自願簽署的。

要知道香港離婚協議書必須經由家事法庭作審批,尤其是關於子女生活的安排,更會倍加留意,當中如有不合理的條款,法庭會有可能要求修改的。要記著,萬一協議還未得到法庭認可,或會致使暫准判令延遲,甚至要重新協商。因此當事人在起草前,宜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無論是中港婚姻或本港婚姻,都符合有關申辦資格。本港法例也有列明,當事人在提交申辦離婚協議書當天之前的整段三年內,任何一方是慣常居於本港;在呈請或提出協議當天,任何一方一定要跟本港有密切聯繫。只要符合這些情況,就可作香港離婚協議書的申辦。

當然不是。有關資產分配的內容相當廣泛,除了現金和銀行存款外,還有房地產、股票等資產也得詳細列出,才符合公平原則。

當夫婦真的難以一起生活下去,而有離異的決定的話,就要好好準備符合法庭要求的離婚協議書。對於準備有關協議的過程,大致有幾個步驟:首先要及早收集好所需文件,例如結婚證明、雙方的資產證明、收入證明等;其次就是在協議條款方面雙方已作全面討論及取得共識,當中內容包括有資產分配、子女撫養、生活安排等,夫婦雙方都要及早討論好,以免之後產生爭拗的同時,更對子女的心靈造成多重打擊;此外,關於離婚協議書的填寫,最好尋找專業人士的協助,使協議所填寫內容、申辦等都是完整和合法的;當雙方對協議內容都沒有異議的話,就可以在法律顧問見證下作簽署,繼而將這份離婚協議書提交至法院及獲許可,協議便正式生效。

沒錯,既然雙方沒有正式結婚,本港法院也不會承認這一對伴侶是已婚夫婦,當他們一旦分開,也沒有申辦離婚協議書的需要。但當然,本港法例亦有一些法規處理同居伴侶分開後相關的法律問題,例如若同居伴侶已有子女,二人一旦分離,子女的問題會由一名為《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的條例作出處理,按這法例所指,家事法庭也會考慮到各種情况,亦顧及如何會是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而作合適的判決、安排。

是的。關於不動產的定義,房產便是一例;至於動產方面,例如汽車、家具等便屬這一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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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法庭每年處理的相關個案甚多,當法庭收到已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並確定內容正確無誤,最快可於6個月後取得有關法庭的頒令。